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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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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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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309  8521298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来源:市工商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