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草原上从事工程建设、勘查、旅游临时占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凡在市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临时占用草原不足30亩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材料:
1、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2、有资质的单位做出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3、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4、相关补助协议;
5、拟占用草原坐标图。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257 8521298
办理流程:
1、备齐相关材料由旗县初审后报市草原监督管理支队批准。
2、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到实地进行勘测。
3、符合申报条件,经领导签字批准,准予发放临时作业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农牧业局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1、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的每平10元;
2、经营性旅游活动区每平米0.1元;
3、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的每平米4元;
4、影视拍摄等每平米0.5元;
5、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每平米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