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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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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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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经营性公墓审核

  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年7月21日)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颁布机关:民政部;施行时间:1992年8月25日)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2.选址不在禁坟区内,即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3.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办理材料: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 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 8212846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