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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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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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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设定依据: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

  第四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五条 《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申请条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第七条第一款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内蒙古人力资源登记表

  3.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70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就业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表格下载:

《内蒙古人力资源登记表》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