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设定依据: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
第四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五条 《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申请条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第七条第一款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的其他劳动者。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内蒙古人力资源登记表
3.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70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就业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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