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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8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mobile28365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2-08
标       题: mobile28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       号: 巴政办发〔2017〕 121 号 主  题  词:
mobile28365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7〕 121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驻市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mobile28365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8 日  

 

 

关于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7〕20 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全面治理各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 紧紧围绕保护农牧民工劳动所得,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优化市场环境、 强化监管责任, 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抓住工程建设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 分包等核心环节, 强化日常监管, 实施源头治理。 健全完善落实农牧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 坚持明确责任, 强化监管。 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落实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要求, 各负其责, 形成全面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

  3. 坚持依法治理, 畅通渠道。 明确行政执法、 调解仲裁和民事司法范围, 依法强化日常检查, 主动引导企业和务工农牧民依法理性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三)目标任务及步骤

  以住建、 交通、 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 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 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 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 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 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以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入点, 以落实工资保障措施为核心, 以足额支付工资为关键, 形成源头预防、 动态监管、 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自律、 政府依法监管、 社会协同监督、 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 形成治理合力。

  近期目标任务:

  从 2017 年 12 月 5 日到 2018 年 2 月 14 日前, 市住建、 交通、水务、 人社、 财政、 国土、 信访、 公安、 发改、 工会、 法院、 检察院等部门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 开展为期 70 天的集中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专项行动。 各旗县区、 住建、 水务、 交通等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比照市里的做法,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成立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组, 进行全面的排查清理,要有计划、 有安排、 有成效,做到全覆盖、 无死角。

  长期目标任务:

  第一阶段:到 2018 年 2 月,全面建立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历史欠账台账, 并清理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90%以上, 政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 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达到 100%。

  第二阶段:到 2018 年 4 月,市住建、 交通、 水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工资保证金、 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银行按月代发工资、 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 到 2018 年 12 月前, 健全完善企业征信体系、 欠薪预警、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全市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

  第三阶段:到 2019 年 6 月,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 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银行按月代发工资、 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第四阶段: 到 2019 年 10 月底, 恶意欠薪、 欠薪逃匿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五阶段: 到 2020 年 10 月底, 形成制度完备、 责任落实到位、 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 主要措施

  为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并保障应急周转金落实到位, 市住建、 水务、 交通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健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银行按月代发工资、 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理顺工资支付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1. 明确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 行业监管部门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 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 责任追究制度, 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 举报投诉量大的行业、施工企业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 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依法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 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落实国家、 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工资支付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负责检查核实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 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 违法发包、 转包、 分包、 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市人社局承担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重点依法检查化工、 加工制造、 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 监督检查落实国家、 自治区制定的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相关制度情况。

  市国资局负责对授权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和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开展法律宣传以及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侦办,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支行负责将各类企业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卡纳入银行体系, 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2. 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 依法将工资按月 足额支付给农牧民工本人。

  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下同)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负具体责任, 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 下同) 对所招用的农牧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 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要求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对未缴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 由收取保证金的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

  2. 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 文件精神, 各地要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要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工资拖欠金额等情况, 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 垫付务工农牧民工资的应急周转金, 由各级政府、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偿。

  3. 全面加强工程项目 审批和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防工程款拖欠。 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改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的开工建设。

  4. 全面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银行办理工程账户时, 要同步设立农牧民工工资(人工费) 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同时, 要向全市各级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设立农牧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开户 证明。农牧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项目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 并将工程款预算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直接转入农牧民工工资(人工费) 专用账户中, 专门用于农牧民工工资发放。 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 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农牧民工工资(人工费) 拨付到专用账户 。 开户 银行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 一旦发现资金不足、 被挪用等情况, 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5. 全面实行银行按月 代发工资制度。 各类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落实“一卡通” 制度, 根据农牧民工实际考勤,按月 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委托银行按月将农牧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内政办发〔2016〕120 号文件要求, 制定完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

  6. 全面实行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 施工企业均要与直接招用的农牧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立劳动计酬手册, 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牧民工的身份信息、 劳动考勤、 工资结算等信息, 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 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不得以包代管。

  行业监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对其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通报、 限期整改、 限制招投标、 记载不良行为、 清出市场等方式给予处罚、 惩戒。

  7. 全面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公示等管理制度, 并监督施工企业落实到位, 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 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 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1. 健全举报投诉处置机制。 加快建立行业监管部门、 总承包企业、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和受理窗口,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保障举报投诉人权益。 建立健全联动举报投诉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受理处置,着力构建“全天候、 全覆盖、 全领域”监控处理机制, 实现网上、 网下举报投诉, 按照职责分工归口 受理。

  2. 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 加强行业监管部门的信息整合,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 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 动态监管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 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及时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农牧民工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动态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重点领域、 重点企业、 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 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政府和市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3. 完善企业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 发改部门要整合企业征信管理信息,构建网络沟通渠道,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实施一体化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 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2017〕16 号)、《失信企业协同 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内 发改财金字〔2015〕126 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内人社发〔2014〕97 号) 等失信惩戒规定, 建立“黑名单” 制度, 依法对全市各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法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用信息的征集、 报送和披露。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 各地要在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 招投标、 生产许可、履约担保、 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 市场准入、 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使失信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强化工资支付源头治理

  1. 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先落实资金, 后立项建设”的原则, 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凡未按照要求完善制度、 足额缴纳农牧民工保证金,同时存在未解决上一年度拖欠工资情况的工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劳务分包企业),一律不得开复工。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 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如发现在不具备开复工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审批通过,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引 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预防工程款拖欠。 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 资金拨付, 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开工许可。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 不得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3. 推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 培育发展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化队伍, 鼓励建设专业队伍承揽建设项目, 组建专业作业公司, 加快务工农牧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 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管职责。 加大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 限制招投标资格和新开项目许可等的监管力度,并予以相应的惩戒和处罚。

  (五)理顺工资支付依法治理渠道

  1. 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 案件移送等制度, 继续完善公安部门提前介入、 全程参与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等制度, 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部门启动工程建设领域恶意欠薪用工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 优先开庭、 及时裁决、 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 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畅通申请渠道, 依法及时为农牧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 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 各级政府、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 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处理。 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 及时掌握事态动向, 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施工企业一时难以偿还拖欠工资或施工企业负责人欠薪逃逸的, 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必要时启 动政府应急周转金, 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三、 保障措施

  (一) 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市、 旗县区两级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研判, 按季通报, 综合治理, 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 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 完善目标责任制, 将保障农牧民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 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旗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政府、 各行业监管部门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 监管不力、 配合不力、 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 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 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 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广泛开展以农牧民代表为重点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 总结推广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资问题的经验做法, 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 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 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 引导农牧工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